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
篇一:勞動法三十六條規
勞動法三十六條規---;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不能超過44小時。三十八條規定---每周最少1天休息日。三十七條規定-----對於加班的應當給加班報酬。三十九條規定------由於工作的特點對於不能施行三十六條和三十八條規定的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篇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償解除勞動合同解讀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的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在適用該條時,需註意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