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6條
篇一:勞動法三十六條規
勞動法三十六條規---;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不能超過44小時。三十八條規定---每周最少1天休息日。三十七條規定-----對於加班的應當給加班報酬。三十九條規定------由於工作的特點對於不能施行三十六條和三十八條規定的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篇二:第三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詳細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讀]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中最關切雙方利益的行為,目前,勞動合同方面發生的大量爭議,大多是由於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業片面強調其用人“自主權”,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損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不少勞動者誤解“擇業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瞭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因此,我國將勞動者的保護重點放在合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