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到期辭職
篇一:員工不辭職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破
最近很多HR朋友們咨詢有員工企業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而他在《通知》上就是不簽字,有意造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狀況,為將來向企業索賠雙倍工資創造條件,HR應該怎麼辦呢?今天勞動派微信號:laodongpai)為您支招。 文 | 馬晶晶 北京道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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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運作過程中,還存在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企業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不明確表示拒絕簽署。經企業多次通知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對於企業書面《通知》拒絕簽字,企業最終也沒有辦法,往往得過且過,結果等項目結束,員工離職瞭,反過來告企業未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對於員工不與企業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是有法可依的。
根據《勞動法》有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其次,對於員工不與企業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有催告的義務,保留相應的證據。 但在實踐操作中,有的員工由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也賦予瞭企業因此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企業依然要盡到及時催告的義務。否則,如果企業HR處理不當的話,將承擔不利的後果。導致由於企業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員工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在北京地區,未續訂勞動合同,企業自續訂當月起支付員工二倍工資,最長為12個月),並且,以此為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處理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續訂的程序不要違法,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因此,員工勞動合同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