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解釋條例
篇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解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瞭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解析:本條明確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合夥組織、基金會等組織或機構在招用人員時,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解析:本條明確確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具備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用人單位書面委托文件的前提下,擁有招用勞動者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權利。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解析:本條對勞動者拒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如果勞動者推托或者拒絕與企業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依然拒絕訂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不超過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結算勞動報酬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