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怎麼簽
篇一:勞動合同簽訂註意事項
勞動合同簽訂註意事項易法通分享)
作者:易法通 撰寫時間:2013-1-22
在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是經常需要簽訂的合同之一,不管是企業本身還是就業者,都需要認真的閱讀勞動合同中規定的事項。
一、勞動者應該註意事項
1、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企業和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最普遍。但是勞動者為瞭保障自己的權益須明確在何種情況下企業應該與自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對於試用期,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及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