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已經賦予用人單位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及時行使自身權利,不然將承擔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對於一些員工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不願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又比較需求此類員工的,建議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一,盡量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簽訂合同,再盡快招聘替代的人員;
第二,如員工堅持不肯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必須要求員工簽訂《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證明不簽勞動合同是員工自已的意願,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或者先擬一份“錄用通知書”,把辦理入職手續需要的證件及其他資料列出,要求員工帶全方能辦理入職,正式上崗。對於沒簽合同,公司又不想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那麼應按正常手續給員工交納社保,發限期簽定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要求員工簽名確認,如不願意簽定合同的也要求註明並簽字,這樣責任至少可輕點,但是如發生勞動糾紛的話企業還是不能完全免責。同時建議對這些員工的勞動關系情況做個調查,看是否與其他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在員工入職時也要註意,必須要求員工出具前一個公司的離職證明,搞清楚他是否還和原來的公司保持勞動關系。
第三,在企業公佈欄,發佈公告書證明企業已通知瞭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告。
第四,要求企業工會出具相關的證明書證明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請合肥市、縣區、開發區工會在當地設立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介入。
第五,企業無論有無簽定合同都應給員工交納社保簽定合同與否並非交納社保手續的必要條件),因為新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不辦社保最高罰款三倍,如此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大大的免除部分責任,員工如發生工傷等也可照社保規定進行賠付,企業負擔減輕。 而對於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都不願意簽的員工,建議用工企業必須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以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用工風險。建議企業用較為平和的方法盡快與不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才是消除風險的根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