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律師函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律師函
協助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退休手續通知
青島聯創實業有限公司:
本人是員工曲紅,已在貴公司工作三十四年,工作期間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也未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本人已於2012年12月13日通知貴司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終止,本人將於2013年1月8日退休,請貴司依法及時協助本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及相關的退休手續,否則貴司將承擔由此給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特此函告。
員工:
2012年12月27日
篇二:律師函陳莉紅勞動案
律 師 函
武漢好又多百貨商業有限公司: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接受陳莉紅女士等人的委托,指派石勇律師以下稱本律師)就貴司在陳莉紅女士等人的勞動合同期間內,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事,致函貴司。
如陳莉紅女士於2008年 月到貴司就職,並於2010年7月21日與貴司簽訂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陳莉紅女士全面的履行瞭合同所約定的義務。而貴司在2014年2月8日向陳莉紅女士下達瞭無任何法定事由的解聘決定,單方終止瞭貴司與陳莉紅女士所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其他被解聘人士的方式同上,遂產生勞動爭議。現本律師受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該爭議的有關問題致函貴司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貴司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瞭法律及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該《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存在,並已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成立並合法有效。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瞭部分情況下,企業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本案中,陳莉紅女士等人並不存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