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幾份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的幾個案例
1、如何核算職工帶薪年休假及其工資?
張某2007年12入職某公司,月工資為3000元。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單方與張某解除合同,張某離職前仍未休2008年度與2009年度帶薪年休假。張某於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經濟補償,公司以其未交接工作為由,拒絕其請求。張某於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資。請問,該公司應怎樣支付張某的年休假工資?
解析:
根據國務院帶薪年休假條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那麼,按以上條例及辦法的規定,張某2008年度應休年假為5天,2009年度應休天數為91÷365)×5天=1.2天,由於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張某應休年假共為6天。
張某的月工資是3000元,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日工資標準是138元。由此可計算出張某應得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138元/天×6天×3倍=2484元。
2、新法實施前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老劉在某公司幹瞭十年多,對公司挺有感情的,正好今天他的合同到期瞭,而公司又想讓他留下來,所以雙方就續簽瞭勞動合同。按規定,老劉是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