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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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修改點分析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修改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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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