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n,1
篇一:經濟補償中的N、N+1、2N、2N+1、2(N+1)
經濟補償中的N、N+1、2N、2N+1、2N+1)
作者:李迎春
編輯:人力葵花楊燕鋒
周六,和某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面談,聊到銀行因組織架構調整,某部門幾個員工的勞動關系將不再保留,其中有一個員工向銀行提出要求支付9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我問總經理該員工在公司已工作多長時間,總經理說將近3年,那我們就視為3年吧。我問,9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是怎麼計算出來的,總經理說不清楚,但通過溝通協商,該員工說7個月不能少瞭,且說這個7個月是有依據瞭,咨詢過專業人士。
總經理問我,從法律角度分析,最壞的結果是什麼?銀行是補償成本最多是多少個月?希望給他一個法律上的判斷,銀行希望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處理,便於和這個員工協商。
這樣的例子,作為HR來說應該經常會遇到,HR經常會聽到經濟補償中的一些約定俗成的表述方式,比如,N、N+1、2N,現在也有一些員工提出瞭2N+1、2N+1)的計算方式。
首先來說說最壞的結果,最壞的結果當然是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兩個選擇權: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要求支付賠償金即2N)。從實踐中的處理結果看,被裁判機關判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是最壞的結果,恢復的同時往往伴隨著補發被解雇期間的工資,這結果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常見的,如果仲裁、訴訟周期長,補發金額可能還超過賠償金的數額,並且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這就要求用人單位解雇的理由充分,程序操作得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