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約定條款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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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
甲方以書面方式向乙方發出的文件,包括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其它內容的通知、警告等,以直接交付乙方的方式送達。如果乙方拒絕簽字接收或不能簽字接收,則甲方可以選擇通過特快專遞、張貼、在報紙上刊登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送達乙方。采取特快專遞方式的,送達地址為乙方在勞動合同中記載的地址。特快專遞信件無論因何種原因被退回,均視為送達。采取張貼方式送達的,張貼地點為公司公式欄,甲方張貼並拍照留存後即視為送達。采取報紙上刊登方式的,登載報紙為合法發行的報紙,登載之日即視為送達。
篇二: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條款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條款
寫作時間:2011年4月7日
作者:古晶律師
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范為主,但當事人之間也可以意思自治的約定一些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對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約定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內容不詳述瞭,可以從網上或本站收集,這裡僅寫出種類。
1、試用期錄用條件條款。
2、不勝任工作條款,即崗位職責和崗位要求。
3、約定薪資隨工作崗位調整而調整。
4、承諾與保證條款,約定禁止雙重勞動關系。
5、送達條款: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
6、離職交接條款。
7、嚴重經濟損失具體數字的明確約定。
8、競業限制條款。
9、商業秘密保護條款。辭職提前申請及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10、崗位競聘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