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丟失怎麼補辦
篇一:忘記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張建徽律師收錄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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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朋友一周問題精選:
勞動法百問第三輯第21問★建議拷貝保存★):
勞動合同到期後,我公司忘記與甲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和甲之間的勞動關系還存在麼?
張建徽律師解答: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是雙方繼續履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延續勞動合同。具體條款如無特殊約定參考上一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期限除雙方協商一致的,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不得少於一年。且應按照勞動合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勞動合同到期一月後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法條摘錄: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