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判決書
篇一:馮擁軍與朱國剛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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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金義佛堂民初字第299號
原告馮擁軍。 被告朱國剛。
原告馮擁軍為與被告朱國剛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於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資款18000元及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王樹超獨任審判,於2015年10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馮擁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國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定:原告馮擁軍與欠條上記載的“馮永軍”系同一人。2010年期間,原告為被告提供砌磚塊的勞務工作,2014年1月30日,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資款2萬元,並出具欠條一份,未約定付款時間。2015年2月18日,被告支付給原告2000元,剩餘工資款至今未付。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國剛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馮擁軍工資款人民幣18000元,並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從2015年9月1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元,由被告朱國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250元,至遲不得超過上訴期限屆滿後的7日內;上訴費匯入單位: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預收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金華市分行或直接交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收費室;匯入賬號: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繳納,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