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受理范圍
篇一: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受案范圍
勞動爭議仲裁與勞動保障監察受案范圍
對同一違法案件的處理,行政處罰的力度要大於仲裁。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經濟補償、責令支付賠償、加收滯納金、責令停工、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對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仲裁隻能裁決按規定補繳,而監察除責令補繳外,還可以加收滯納金。又如,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加班費等的違法行為,仲裁隻能裁決企業支付勞動報酬及相當於勞動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而監察除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外,還可以責令企業按相當於勞動報酬1至5倍支付賠償金。很顯然,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上,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力度及社會效果要大於仲裁。
對於有些用人單位故意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且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嚴重的案件,比如,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惡意拖欠或克扣職工工資的集體爭議,特別是有些行業的包工頭、個體老板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嚴重違法、影響惡劣的案件,勞動者應選擇勞動監察機構處理為宜。因為勞動監察機構在查處時,除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繳納社會保險費外,還可責令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加收滯納金等,較之仲裁處理更能體現對違法者的制裁。
另外,勞動監察處理集體爭議案件,具有主動、快速的優勢,有利於及時解決問題。 社會保險爭議
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困難。因繳費工資基數不實引發的爭議中,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不實的爭議案件最為突出。仲裁在受理這類案件時遇到的最大問題是繳費基數的核定問題。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繳費工資基數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因此,目前仲裁在受理這類案件時,要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繳費基數核定函,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才能做出裁決。實際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繳費基數後,有權直接要求企業或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目前的做法,不僅使簡單案件復雜化,增加瞭仲裁的工作量,同時拖延瞭結案時間,增加瞭成本。另外,某些繳費基數不實的爭議,歷史背景復雜,問題十分專業,仲裁很難決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