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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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必備條款有:
1.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
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一、 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註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傢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瞭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