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工資約定
篇一:【原創】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社保費在工資中發放嗎?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社保費在工資中發放嗎?
主講: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夥人 資深律師張洪
關於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問題,很多用人單位都認為隻要在合同中約定把社會保險費一並發給勞動者,就可以不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瞭。事實上,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也是一種法律誤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制訂的目的就是為瞭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該法規定國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傢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
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同時,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