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保障
篇一:關於特殊勞動關系的有關政策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是否需要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解除聘用時,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4-03-18 0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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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屬於特殊勞動關系,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1)工作時間規定;2)勞動保護規定;3)最低工資規定。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2006)17號)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特殊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7年9月15日 勞辦發[1997]88號)規定,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
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3)24號
各委、辦、局,各區、縣勞動保障局,控股集團)公司:
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對本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特殊勞動關系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二、用人單位使用下列人員之一的形成特殊勞動關系: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