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勞動保障局
篇一:銀川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11年修正本)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銀川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決定
2011年9月28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2011年1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準 2011年12月12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銀川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例第一條的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二、將條例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三、將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協管部門中增加建設、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五、將條例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市、縣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權限范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市屬用人單位和在自治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市、區)屬各類用人單位和在本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與該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不同的,由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對職業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