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篇一:勞動合同該法執行情況社會實踐報告
2、對《勞動合同法》的執行還有待規范。
一是部分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簽訂率低。主要是一些小規模的私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55%,其中10人以下的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僅為21%,部分小型私營企業、小作坊、個體工商戶習慣於傳統用工方式,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二是有些勞動合同內容簽訂的不夠明確。沒有規定勞動的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對規范文本自作主張,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意刪改。三是少數企業有意規避法律,部分勞動者片面理解法律,導致勞資糾紛頻發。如有些企業隻發給職工一份空白勞動合同,讓職工簽字後立即收回,合同的其他地方都空著,這樣,此後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要主張勞動關系都很困難。少數企業對正常用工采取適用於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的勞務派遣工形式,或通過采取讓員工與委托的勞務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形式,以此規避用工風險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害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有的將事實上全日制用工卻變相簽訂為非全日制用工(轉載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 文摘: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合同,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部分勞動者即使自身存在過錯卻不當行使仲裁和訴訟權利的狀況,從而引發瞭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如追索拖欠工資、補繳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欠薪欠保”等案件數量激增。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使勞動者免費參與仲裁、訴訟的積極性普遍提高,但是片面理解法律、訴求內容多期望值高的情況突出,據仲裁部門介紹目前過度維權的情況約占三分之一,調解工作難度不斷加大。
3、對《勞動合同法》的執法保障還有待加強。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方式和執法力量尚不能完全適應新法實施的需要。一是對列入管轄范圍的基礎情況尚未全面掌握。目前列入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的主要為經過用工登記或工商登記的企業,而對勞動合同法要求納入管理的無主管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用工以及勞動者勞動權益落實情況等,勞動行政部門尚在調查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