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簽勞動合同證明
篇一:員工關系-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主題描述
我公司成立於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於2012年6月入職,從入職公司開始至13年12月沒簽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費,我們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種原因不簽合同,同時,他說他的社保在別的城市別的公司繳納,公司讓他提供社保繳費證明,報銷其應由公司承擔的社保費,但至今也未提供。
經一再催促,於2014年1月他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申報上社保,今年10月,因業績沒達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對他進行調整。他跟領導談到,不論是辭職還是公司辭退,他都要求他入職公司沒簽合同14個月的雙倍工資。
像這種情況該怎樣處理?
高管的定義——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另外: 公司聘用與勞動合同簽訂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一個是職務行為,一個是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調節的用工行為。
就本案例來說,有幾點問題需要明確:
1、該高管屬於總經理還是除此之外的其他高管;公司內部門經理就屬高管的話由總經理直接任免,那麼沒有公司法勞什子瞭。高管的定位要準確,適用的法律法規更明確。
2、該高管在聘用時公司還沒有成立:從表述來看公司成立於12年10月30日,而高管12年6月入職;當公司未成立時被聘用到公司待公司註冊成立後要補簽合同。這合同也從12年11月始。所以到2013年12月是14個月的雙
倍工資補償。這廝知法犯法啊!曉得從12年11月公司成立第二個月始,在勞動用工方面是個高人。
3、高管的調整意向,是董事會行為還是總經理行為;考慮是否用公司法。
4、該公司是否按《公司法》成立股份公司或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