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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吳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吳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吳人社規〔2010〕17號
關於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後延繳費有關
問題的補充意見
各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就業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申請後延繳費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10]49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就參保人員後延繳費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具有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我市,且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按照國辦發[2009]66號、蘇政辦發[2010]49號規定的轉移
辦法,在我市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辦理後延繳費。
二、本意見實施後,本市企業參保人員,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之下月起,中斷企業繳費。本市戶籍參保人員一律在戶籍所在地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申請後延繳費。本意見實施前已經批準在用人單位後延繳費的參保人員,可仍按原辦法參保繳費。
三、符合後延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申請後延繳費的時間不受年齡限制,並允許其按照《吳江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吳勞社〔2005〕93號)規定,補繳中斷期間的繳費。
四、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我市參保人員後延繳費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養老保險 後延繳費 補充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