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案例分析
篇一:社會保障案例分析
失業保險案例
失業金、經濟補償金,兩者都不可少
【案例描述】
小段1999年從學校畢業,應聘到一傢汽車零部件制造廠從事車間管理工作。2002年3月,工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表示廠裡效益開始滑坡,需要裁減一部分人員。廠裡將負責為這批被裁減的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裁減人員名單下發時,小段發現自己也成瞭其中一名。在職代會上,廠方隻表示將辦理失業登記,並沒有提到其他的補償。據他瞭解,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有經濟補償的。於是,小段來到工廠勞資部門詢問,勞資部門工作人員的答復是:工廠已經為你繳納瞭失業保險費,既然以後可以領取瞭失業金,就相當於已經給你補償瞭,沒有其他的經濟補償金。"可是,我繳納瞭失業保險費,現在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是沒有錯誤的,但單位的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怎麼能兩者相抵銷呢?"小段辯解道。但是單位最終還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於是,小段申請瞭勞動爭議仲裁。
【案例評析】
1.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裡的經濟補償金和勞動者所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是完全不同的,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互相代替。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3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瞭失業保險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瞭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保險金。"所以,本案中小段的觀點是正確的,該汽車零部件制造廠應該支付小段的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