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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傢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
新勞社字[2005]84號
文件
關於加強對企業年金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計局,各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審計局:
為做好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規范管理工作,加強對企業年金的監管,認真落實《自治區國傢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傢稅務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新國稅發[2003]141號)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令第20號、第23號),現就企業年金規范管理的有關審定備案和稅前扣除程序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可依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建立必須嚴格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企業年金
管理要嚴格按“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的四個法定管理程序分別運行並形成相互監督制約機制,以確保基金運行的安全可靠。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以及職工個人繳費在個人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未按法定管理程序提取和建立企業年金,其提取和管理程序不合乎法定程序的,其提取的年金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其年金管理方案要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駐疆企業年金管理方案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在自治區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其運行方案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方可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