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勞動保障法
篇一: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下發《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勞社就〔2009〕7號)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下發《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勞社就〔2009〕7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贛有關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就業工作秩序,加強全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統一使用《江西省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全程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的狀態。勞動者就業、失業憑《登記證》按有關規定在全省范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登記證》核發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
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負責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
各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就業和失業登記事務和《登記證》的發放。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登記證》的發放工作。
第二章 就業和失業登記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從業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並為首次登記人員辦理《登記證》。企業新錄用員工並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