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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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點與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地點不一致
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地點與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地點不一致
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 工作地點重大變更:工作地點的變更使得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變動甚大,已經無
法從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礎
2. 工作地點臨時變更:用人單位基於生產管理之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進行暫時性的變
更,且這種調動僅在某一確定的期間內有效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變更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
在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往往處於主導地位。
Jessica此情形屬於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實質是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法上的體現。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生效後,發生當事人不能預見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害的,該當事人可以與對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規則。
工作地點臨時變更當屬用人單位自主經營權之范疇。
從規定來看,雖然用(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葉帆文摘: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勞動合同的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並為勞動者提供瞭必要的工作條件,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地點進行變動,且勞動者必須對這種調動予以服從。該規定的本質在於將用人單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納入到企業自主經營權之范疇,是對用人單位用工主導權的一種保護。
屬於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行為,並不影響勞動者權利義務的實質性變更,因此丙作為員工,對於用人單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應該服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