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立法說明
篇一:勞動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勞動合同制度是隨著勞動關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現的。
背景一:新中國成瞭後破除人剝削人的社會制度。
背景二:計劃經濟時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為主體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終身,即職工被單位錄用後,除調動或開除、除名的特殊情況外,就一生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職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單位負責,用一句通俗的地說,就是“生是企業的人,死是企業的鬼。”職工隻要被單位接收後,就再也不用為失業和就業而擔心。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現出來。這種以固定工為主體的用工制度事實上正成為瞭一種無條件的“終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結合為一體,形成瞭“鐵飯碗”“大鍋飯”的弊端,其主要表現是: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幹多幹少一個樣,技術高低一個樣,一線二線一個樣,在這種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業和國傢身上吃大鍋飯,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得不到發揮。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縛瞭生產力的發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終身制”就面臨著改革的命運。用工制度的“終身制”的改革探索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1983年2月勞動人事部下發瞭《關於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為瞭打破“鐵飯碗”“大鍋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充分調動人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解放生產力如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也是一種解放生產力)。
勞動合同制度試行幾年後。國務院在1986年以國發77號文件,下發達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4個重要文件,即:《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職
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四個規定也隨著國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形成,開始推廣。
背景三:為瞭使勞動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軌道,1994年國傢頒佈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法頒佈實施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