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納入勞動合同
篇一:住房公積金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范圍
住房公積金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范圍
住房公積金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范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糾紛屬於勞動爭議范圍。因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故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的一種福利待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住房公積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勞動爭議范圍。因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均未將公積金糾紛納入勞動爭議范圍,且勞動爭議案由中也未列明住房公積金糾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傢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國傢為深化住房改革而實行的一種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的唯一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征繳住房公積金屬於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職責。因欠繳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是國傢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與繳費義務主體之間的行政關系。並且上述條例也沒有賦於勞動者可以將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或勞動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為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該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瞭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幾類勞動爭議案件中並沒有住房公積金糾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六部分“勞動爭議”案由中所列舉的“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三大類案由中,其子案由也未列明住房公積金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