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簽一年
篇一:一年內不簽勞動合同可要求雙倍工資
一年內不簽勞動合同可要求雙倍工資
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律師提醒勞動者,行使權利是有時效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如果單位還沒跟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您大可以放下心來,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單位在一年內沒有跟您簽訂勞動合同,從您開始工作的第二個月起,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本期的“職工法律援助在線”專欄將為您解析在單位不給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法律是如何對勞動者進行保護的。案例:公司不簽書面合同職工獲賠三萬元
王先生於2006年8月進入我市某外企公司擔任經理一職,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一年,月薪5000元。2007年8月,王先生的勞動合同期滿後,該公司並沒有終止與王先生的勞動關系,王先生仍在原崗位工作,但由於人事工作的疏忽,公司沒與王先生續簽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2008年1月頒佈實施的新勞動法,王先生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應該依法支付王先生從2008年2月至7月的雙倍工資,鑒於王先生已經領過這6個月的工資,因此公司需要再支付3萬元完成雙倍工資的賠償。律師:超一年不簽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市總工會法律援助律師王慶雲表示,勞動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對於該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法律規定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在這期間勞動者可主張雙倍工資的賠償。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已與勞動者訂立瞭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外企公司未與王先生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雖無主觀上的故意,但由於人事疏忽,造成用工瑕疵,最終仍由用人單位為此買單。
提醒:維權要趁早切勿延誤訴訟時效
王律師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應謹記,權利的行使是有時效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1年,隻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