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篇一: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找法網 勞動合同案例】案由
申訴人:羅某,男,上海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員工。
被訴人:上海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上海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長。
申訴人羅某與被訴人因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查過程
羅某於1985年進入被訴人工作。1993年7月1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1995年6月30日。合同期滿雙方未辦理終止合同手續。之後,被訴人各部門均以申訴人技術能力不強、工作欠佳為由不予接受。被訴人於今年6月底通知申訴人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同年8月初,申訴人因無崗位未到公司上班。同月28日,申訴人按被訴人要求辦理瞭合同期滿調離公司手續,被訴人停發瞭申訴人9月份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約定,甲乙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前半個月,互相通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如欲終止合同,須提前通知對方,如果不提前通知,則視為雙方同意續訂合同。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雙方當事人合同終止前均未按以上約定提前通報是否續訂合同,應視為雙方同意續訂合同,但雙方未約定合同期限,可看作雙方按月確認勞動關系。申訴人按被訴人要求,已辦妥瞭終止勞動合同、離開公司的有關手續,雙方勞動關系可確認至1995年8月28日終止。被訴人應按規定支付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費。
調查結果
1.羅某要求被訴人撤銷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雙方勞動合同自1995年8月28日終止。
2.此案仲裁費雙方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經驗教訓
這起爭議的案情並不復雜。從中我們看到,由於當事人雙方未嚴格按《勞動法》履行各自的義務,產生瞭爭議。《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此案的焦點在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就勞動合同是否續訂、是否終止,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根據該公司《員工手冊》有關合同終止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