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勞動合同法
篇一:大學生與《勞動合同法》
大學生與《勞動合同法》
作為大學生的我們終要面對就業。畢業前夕往往是大學生們最忙碌和緊張的一段時光,找工作,選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戶口和檔案的安置、三方協議中的細節條款、試用期的糾紛等等讓初出茅廬的大學生應接不暇。在這裡我就從大學生與《勞動合同法》這個方面,說說我在勞動法課堂上學到的一些知識。在此,我想對即將面對就業的大學生們,說說關於《勞動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東西。
《勞動合同法》是應該向勞動者傾斜,還是應該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益並重平等保護,一直是充斥於立法整個過程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條規定:“為瞭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在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並重規范基礎上,又特別提出瞭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勞動合同法》對大學生就業是種保護
從長期來看,《勞動合同法》對在就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畢業生撐起瞭一個?保護傘?,保護著大學生在試用期、保險、服務期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這會使整個就業市場的發展更為規范,也是有利於大學生就業的。” 合同,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在簽訂聘用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寫進合同的內容應是相互協商的結果,應體現出雙方的權利。 合同,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約束的是雙方的行為,而不僅僅隻是一方的行為。當一方的行為違背瞭合同規定,另一方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力。
在大學生就業已從計劃分配轉變為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范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於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麼反過來,合同也許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 在就業市場,因為不平等合同引發的糾紛比比皆是。一些畢業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不少不合法的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