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代理詞
篇一:勞動爭議案件代理詞(精典)
勞動爭議案件代理詞
案件簡述: 單位職工非因工受傷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
尊敬的仲裁員:
河南薈智源策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申請人xxxxxx委托,指派劉新紅、申繼鑫律師擔任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被申請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後認真瞭解案情並查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有一定瞭解,現結合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參考:
一、關於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問題
被申請人同意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三個月的病假工資、2008年5月至今的全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問題
首先,申請人的損失應當由第三人承擔。申請人所受傷害是由於被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據《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要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由於第三人造成申請人傷害,申請人要求第三人承擔誤工費即申請人要求的病假工資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額工資)等損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病假工資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請人於2006年與被申請人簽訂聘用合同,至其受傷時2008
年2月),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近兩年,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的規定,申請人的醫療期為三個月,再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