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保障法
篇一:勞動保障法應用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對產學合作的意義和幫助》 031C13116項鑫
學習瞭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的課程,學習瞭很多關於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相關的法律知識,感覺受益匪淺,因為我們作為大三學生馬上也要面臨就業的問題,在找工作的過程中我們訂立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的內容和程序我們一定要熟悉並掌握,因為這關乎我們合法的權益,作為大學生我們作為初入社會的群體,也是社會中比較弱勢的群體,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應該要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知識,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開啟自己的職業生涯。近期在新聞中也會經常報道大學生缺乏法律知識沒有得到應該薪酬和應得的保障而不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還有就是大學生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而不按照相關的程序解約、遵守競業限制條款而向公司賠償違約金。因此我們必須要掌握合同法,明確簽訂合同必須的內容,對勞動者的權利和限制,知道解除合同的程序、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意義。所以說作為大學生我們積極學習法律知識,學習瞭過後我們就會去遵守,並且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在大二暑期的產學合作中在上海某個房地產公司裡面人力資源部裡實習,擔任招聘助理的職務,在公司實習兩個月的期間,在人力資源部實習的過程中也接觸過與合同簽訂和解約相關的例子。因為我們人力資源部招聘的主要是房地產經紀人的崗位,公司有試崗的政策,就是當招聘面試結束之後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先去門店裡面試崗,時間是一般為一個星期。因為總部和門店的距離比較遠,所以有時候因為應聘者的主管因素和一些客觀因素,確定瞭入職過後,會出現新員工工作瞭一個月以後再到公司總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到結算工資的時候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雙倍工資。之前我也認為這是無關緊要的問題,但是自從學習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課程後我意識到這種情況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我覺得這種情況的發生時對勞動合同法的不熟悉造成的,公司的人力資源部應該註重法律意識,作為求職者也應該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者權益,來維持長期穩定的職業生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