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
篇一: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是無上限?
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是無上限?
一、基本案情
張某於1996年到某公司工作,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分別於2006年和2007年簽訂瞭兩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2008年10月14日,張某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稱其在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2年多,希望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被公司拒絕。2008年10月27日,某公司向張某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張某於當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來公司上班,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來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且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2008年11月15日,某公司再次向張某發送提前辦理離職手續及結清相關費用通知。
張某於2009年3月23日申訴至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撤銷某公司解除與其勞動關系的決定;某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的雙倍工資。仲裁委支持瞭張某部分仲裁請求,裁定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沒有支持張某請求的2008年11月16日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的雙倍工資。
張某遂起訴至一審法院,祈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1月16日起
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止的雙倍工資。某公司辯稱:張某無法勝任崗位職責,且多次嚴重違法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守則》和《勞動紀律管理制度》,某公司與其終止勞動合
同完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法律對支付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沒有11個月的上限規定,故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張某2008年11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止的雙倍工資差額520644.3元。公司不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