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勞動合同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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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實踐中的新要求_學習心得
《勞動合同法》實踐中的新要求學習心得
1. 從課程中你學習到瞭什麼?請至少闡述三點?
1.看法律條款要循跡條款之間的邏輯關系。
2.勞動者單方要求、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長達一年不簽勞動合同這三種情況都有條件簽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能隨意拒簽,隻有三種情形可以拒簽,簡記為:出瞭第39條的錯,有瞭40條第一款的傷病,不勝任40條第二款的工作。
3.原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14種是《勞動合同法》37條、39條、40條和41條的總括,給出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終止勞動合同情形可簡記為合同到期瞭;人老瞭、沒瞭;單位沒瞭。
6.試用期註意事項可簡記為不延縮、不另約、及時斷、勤配合主要指人資與用人部門)。
7.試用期也不可以隨意解雇。《勞動合同法》39條6款和40條第1、2款共八款才可以作為解雇依據。
8.原來,懷孕期間不能解雇也是相對的。39條對此作出瞭規定。主要是講違法之類的事情。
9.原來,竟業違約金是在違約後先支付再主張的。違約後想避免受竟業傷害就得投入哦。
10.服務期約定脫產學習的費用可以轉換為“人民獎學金”、“企業獎學金”用以收回違約成本。
2. 通過課程的學習,哪些方面可以與實際業務工作結合?下一步您將如何行動?
法律是一把雙刃劍,合理利用才能防身。工會有勞動仲裁職能,學好《勞動合同法》上可以維護企業合法利益,下可以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功德無量,值得仔細琢磨。
3. 您感覺課程還可以從哪些方面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