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程序
篇一: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規則
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規則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保障監察辦案程序,及時依法查處勞動保障監察違法案件,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樹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廉潔、公正執法的社會形象,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 受理
一)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二)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當場制作筆錄,並交由投訴人簽字。
三)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在兩年內的;
2、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造成的;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管轄。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超過2年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超過2年期限的計算,自違法行為
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帆文 摘: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程序)續狀態的,自行為終瞭之日起計算。
五)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