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權益保障
篇一:《勞動合同法》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的
意義
《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是全面發展、全面進步的社會。《勞動合同法》貫徹瞭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理念,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和諧。隻有保障和改善民生,確立穩定的、長期的勞動關系,建立新型的生產關系,才能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才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要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來建立。《勞動合同法》就是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國傢通過法律規范的立法保護勞動者的整體利益,以此來保持長期穩定的生產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所以,勞動合同法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和在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勞動合同法》明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經濟地位的不平等決定瞭立法必須給予勞動者傾斜保護。因此,《勞動合同法》強化瞭對勞動者保護力度,細化瞭對勞動者保護的具體內容,強調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要求,加大瞭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擴大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從而實現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明確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規范雙方的行為,有利於減少勞動糾紛,以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通
過規范雙方的行為,有利於雙方和諧相處,從而達到“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的終極目標。
《勞動合同法》是我們的法律義務,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和諧社會的基礎。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和諧社會要靠全社會共同建設。我們要緊緊依靠人民,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努力形成社會和諧人人有責、和諧社會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以及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