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寫一份勞動合同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關於勞動合同,你需要知道的事情
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勞動法律法規的日趨完善,絕大多數企業與個人都會選擇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也存在一小部分群體,由於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對勞動合同不夠瞭解,所以存在不簽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的情形,今天小編就簡單介紹一下有關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以及勞務派遣需要知道的事項。
一、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的風險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用工,在此期間,企業不僅要給予勞動者應有的各項待遇,還需要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且一年以後自動變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些對於企業對員工的管理以及自身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二、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規定
1、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能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以及第70條的規定,有三類合同是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具體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2、同一用人單位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還有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復約定試用期,反復試用,但《勞動合同法》第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勞動者從公司離職後,當用工單位再次雇傭他時是不能夠再約定試用期。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能力強而被公司升職,公司也是不能夠再次約定試用期的。而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經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如:新進員工剛入職不久就生病住院瞭,當其出院重新開始工作時,可能還有幾天試用期就滿瞭或者試用期已經滿瞭,但實際上該員工並沒有從事實質性的工作,單位也無法對其進行考核,那麼在這樣的情形下,即使公司想要延長試用期也隻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不能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
3、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