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包含試用期
篇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哪些規定?范本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要求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所謂試用期,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是勞動合同的可選擇約定條款,應當以書面條款約定。試用期滿,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條件、適應生產經營需要的,應當轉為正式職工,享受正式職工的待遇。
一、試用期的期限
為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益、避免因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過後,用人單位不得延長或增加試用期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是違法、無效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於合同目的性很明確,對勞動者的要求也比較高,在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的能力已經有瞭比較準確的瞭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過短,試用期的作用也很難實現,所以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間勞動者薪金待遇低的現象非常普遍,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考察適應的過程,勞動者對工作還處於逐漸熟悉的階段,不能獨立完成工作,所以工資水平可以低於正式職工,由雙方協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