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不簽字
篇一: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過字是否影響對用人單位的起訴
案 例:
2009年我與東莞一傢企業簽訂瞭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3個月之後,該企業以我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我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上簽字,否則將拒絕支付我當月的工資。迫於無奈,我簽瞭字。之後,人力資源部的領導告訴我,簽字說明我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即使我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是不受理的。請問: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過字,是否影響對用人單位的起訴?
分 析:
在企業勞動關系管理過程中,經常碰到員工拒絕簽字的情形,例如:績效考核結果員工拒絕簽字、對員工日常處罰結果拒絕簽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拒絕簽字等。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形,主要在於兩個原因,一是企業所作出的考核結果或處罰結果缺乏公平性,員工不能接受;二是員工不是特別清楚簽字之後的法律責任,認為簽字就是對自己不利。因此,對於企業來講,對員工的考核或處罰要做到過程和結果的公正、公平,還要做到依據的透明和可預期;對於員工來說,應當瞭解簽字的法律意義。
對於績效考核結果,如果的確是根據企業透明化的考核制度與程序考核出來的,那麼員工是否簽字都不影響評價的效果,因為對於考核結果,法律並沒有要求員工必須認可。對於日常處罰通知,隻要處罰有依據,員工應當予以簽字,不簽字的屬於公然抗衡企業的日常管理,而且這樣的簽字,不會導致直接的法律責任。對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法律要求企業必須送達給員工,有當面送達、郵寄送達、登報送達三種方式,員工拒簽的,企業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達到送達效果,因此,員工的拒簽也沒有法律意義。
而本案中,該勞動者對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加上企業人力資源部門領導對其的錯誤引導,所以才有瞭上述疑惑。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僅僅意味著該勞動者知道瞭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宜,並明確瞭勞動爭議時效的起算日期,並不意味勞動者認可解除的理由和依據,也不妨礙勞動者基於解除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因此,該勞動者在對解除理由和事實都不認可的情形下,依然有權利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