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社會勞動保障
篇一:濰坊市勞動合同文本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濰坊東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經營地址:濰坊濱海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楊東慶
乙方勞動者) 姓 名:袁兆財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370783197504183352現住址:山東省壽光市大傢窪鎮 郵編:262737
濰 坊 市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局 制
簽 約 須 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用人單位不得招用童工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使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 元/月小時) / 年度)。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甲方用工必須在一個月內與乙方訂立勞動合同,並在30日內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用工變動備案。
6.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已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