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篇一: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算續簽合同嗎?
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算續簽合同嗎?
劉某是2008年來這傢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他簽瞭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時,人事經理找到劉某,認為劉某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他的勞動合同期限,於是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瞭,劉某就在變更後的合同上簽瞭字。今年在劉某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說,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劉某覺得單位和他變更瞭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兩次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劉某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的理解對嗎?
知識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隻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案例分析:
劉某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隻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而勞動合同續
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後,由於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征,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征,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瞭勞動合同。根據劉某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瞭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隻要劉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相關法律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實際上是對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進行瞭限制,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