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37條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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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37 38條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二:節目稿—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37條 2015.11.11
節目稿
【前言】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但是勞動者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勞動者如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單方行使解除權利?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對於離職證明的開具,檔案保險的轉移又該如何處理?針對頻發的員工“不辭而別”,企業在何種情況下方能按照自動離職處理?這是問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以後必須面臨的問題,也是關系勞動者後續就業的重要問題。下面,我們請律師為我們說理說法。
【場景回放一】
陳某與北京市A公司於2001年11月7日簽訂瞭勞動合同,後陳某被A公司安排至廣州分公司擔任負責人。2004年1
0月20日陳某向A公司提出瞭書面辭呈,A公司沒有批準陳某辭職。後陳某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