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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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僅就勞動合同進行規定的法律,其中不涉及工作時間的具體規定,加班問題屬於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依然按原有的《勞動法》執行。即《勞動法》的下列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傢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