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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長治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長治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記事本_重要文件2008-04-24 17:26閱讀136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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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瞭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1999〕43號)、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晉勞社醫〔2003〕215號)和市政府《長治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方案》長政發〔2001〕119號)
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長治市境內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彈性工
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戶口薄和有關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委托社區勞
動保障事務所、勞動保障工作站辦理參保手續。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8.3%。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
所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業主繳納6.3%,個人繳納2%。
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
管理。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同時參加大病大額疾病)補充醫療保險,繳費額按每人每年60元一次性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