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勞動合同范本
篇一:勞動合同案例 Word 文檔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月 29th, 2008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對於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做瞭對應規定,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將爭議發生之日確定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原文: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Posted by admin Filed in 未分類 No Comments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釋: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 三月 29th, 2008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釋: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七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解釋】本條是關於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的規定。
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持續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