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未簽勞動合同
篇一: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及時效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方法
摘要: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瞭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王某自 2005年4月24日受聘於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於 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裁決書認為,王某於 2005年4月24日至 2009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 2008年1月1日實施後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後的期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00元=22000元。職校不服,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和訴訟時效存在問題,遂向法院起訴。
針對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和訴訟時效問題,筆者在平時的案件辦理中也總結瞭一些對該方面問題的觀點和意見,現通過此案例一一提出,以供廣大勞動者和同行探討。
問題一: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期間?
對此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簽合同時間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