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月勞動合同
文章分類:專題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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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范本
編號:
勞 動 合 同 書
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住 所 勞 動 用 工 登 記 證
編 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 動 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址 通 信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黃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制
篇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法條內容: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