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時間
篇一: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關於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的分析
篇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有些單位用續簽合同,有些單位采用在合同到期前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做法,這兩種方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的續訂也就是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不同概念,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方能簽訂,而變更期限僅就此一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單位要續簽,個人不同意,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以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單位在合同到期時要續簽,本人不簽,原合同終止,單位不付經濟補償,單位對合同到期不願續簽的應該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則必須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說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是再次簽訂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簽訂合同,將來或許受二次合同後再簽合同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變更合同期限既滿足雙方在期限上的約定,又不受第幾次合同的限制,因為變更合同期限後原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則不受幾次合同限制,原則上可采用續簽合同,按規定續簽合同期限必須兩年以上。而變更合同期限則不受必須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需要來變更合同期限。
6、不論是合同續簽或合同變更期限都不得再設試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續簽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