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勞動合同
篇一:試用期合同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合同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案例】
將於今年7月畢業的大學生A,已經與一傢企業達成就業口頭協議,不過公司要求A從現在開始進入公司上班,表示這段時間可以作為一年試用期的一部分。至於正式的勞動合同,則要等A試用期結束成為正式員工的時候再簽。
在法律基礎課上,A曾學過,企業使用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不過是試用期,不簽合同似乎也有道理。這合同到底該簽還是不簽?
【評析】
我國勞動法規明確規定“使用員工就必須簽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