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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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勞動合同法之競業限制
勞動合同法之競業限制
2013-03-29
一、【勞動合同法之競業限制】
1)最長期限由三年變為瞭兩年;
2)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時間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並且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支付;
3)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及違約金的標準均按雙方約定執行。
註:隻有在競業限制和出資培訓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與員工離職的關系】
員工離職後競業限制有效情形:
1)雙方協議解除;
2)員工個人原因解除;
3)單位因員工過失性解除;
4)員工違法解除。
員工離職後競業限制無效情形:
1)員工被迫解除;
2)單位違法解除。
判斷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有效關鍵是,是否員工原因離職或歸責於單位原因離職。
三、【HR知識貼: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
一)保密協議:
1)可不支付保密費;
2)可約定至離職後的幾年;
3)不能約定違約金,隻能主張損害賠償。
二)競業限制:
1)人員范圍僅限知悉公司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
2)期限不得超過離職之後2年;
3)必須在離職之後按月




